原告曾文英等5人均系居住在涉案项目(深圳华大基因中心项目建设项目)周边的业主。
▲行政判决书摘要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称,“原告和周边很多业主都明确反对,华大基因项目入驻大梅沙片区,并向被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交了三千多人的联名反对信。”
被告在2014年5月26日于官网发布“关于华大基因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后,大梅沙周边又有三千多业主再次提交了联名反对信,并按被告的提示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4年5月30日向其提交了听证申请……
案件号为(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962号,判决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曾文英、原告陈碧云、原告卓宇红、原告陈霞、原告曹新伟的诉讼请求。
华大基因第一份申报稿报送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申报稿对该诉讼并无记录。
另外,关于还有两起案件,与华大基因控股股东的建设项目有关,分别为(2016)粤行申1522号和(2016)粤行申1523号。
(2016)粤行申1522号显示,再审申请人陈霭忠,基于其深圳市盐田区成坑村原居民的身份,以涉案土地与其居住地相近,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兴建的建设项目将会造成环境污染,且有潜在生物风险为由,主张被申请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第三人核发的深规土许BH-2011-0032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涉案《规划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撤销涉案《规划许可证》。
(2016)粤行申1523号显示内容,与其类似,再审申请人为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