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兼营的这个标准,这就像二级市场和股权私募也是不能兼营,但一些机构可以通过设立防火墙、强化内控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指出,“同理一些类金融企业的实控人也可不通过自身绕道申请私募资质。”
“这种情况下背书的道德隐患比较低,但关联交易仍然是需要防范。”该负责人坦言,“监管部门也会对这种情况从严监管。”
“套路式”登记承压
新的监管要求在律所从事的私募登记业务上,形成了较大威慑力。
根据监管问答要求,当一家律所服务“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数量分别达到1家、2家、3家时,中基协将分别采取沟通约谈提醒、要求其所服务的其他申请机构出具复核意见、更换律所等措施。
中基协指出,律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不予登记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且出具肯定性结论的,协会将要求该律所服务的所有申请机构重聘新律所,并将该律所情况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
这也意味着,一旦一家律所服务的三家申请机构登记被否,其将三年内遭遇私募登记市场的“禁赛”。
“私募登记备案要求法律意见书,本来是给律师事务所一个特别大的业务机会,因为私募机构数量很多,不像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所以这个市场很大。”一位行业排名中游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私募登记业务的律师表示,“许多中小律所都想大力做这个业务来增收。”
该人士表示,虽然此前监管层对律所及所出法律意见书进行过检查,但并未作严格的条件性约束。“之前是没有惩戒措施,这个政策出来之后,很多律所在做私募登记业务上都会更谨慎了。”
事实上,中基协还将对登记被否的申请机构及经办律所予以公示,这也将提高律所从事这一业务的审慎程度。
“相比私募机构,律所更加注重自己的形象,如果它做的项目出问题被公示,对它以后做业务是非常不利的。”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指出,“所以这个要求也是打在了律所的‘七寸’上。”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监管层之所以对律所提出这一要求,主要原因与律所大规模开展“套路式”业务有关。
即律所将同一法律意见“模板”套用在多家申请机构的登记工作过程中。这一方法一方面让律所实现了工作量的节省,以便其大规模开展业务;另一方面也让不少资质不足的法人低成本地获得登记所需的法律意见书,增加了监管成本。
分析人士认为,模板化业务无异于置律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于不顾,进而加剧了私募行业的混乱。
“首先申请机构的业务类型就不一样,每家申请机构的股东背景、股权结构、适当性要求也各不相同,所以私募备案也是一个高度差异化、定制化业务。”上述从事私募登记业务律师称,“一些律所试图通过模板的方式快速占领市场,是和监管方向相违背的。”
中银律师事务所一位人士坦言,“该政策出台下,律所大规模、无选择地从事私募登记业务的现象将得到进一步遏制,同样也能起到进一步抬高私募管理人登记门槛的作用,达到市场出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