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A股市场制度逐渐完善以及IPO实现常态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已出现两大趋势,一是各级监管部门坚定地推进退市以及完善退市制度;二是退市执行主体责任正在向下转移,交易所未来将承担退市的主体责任。”一位业内研究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我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既要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状况出发,也可以借鉴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的相关经验与做法。”曹俊建议在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规范运营等环节设定一定标准。
曹俊杰表示,在经营状况方面,对连续数年亏损、主要经营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总资产或净资产少于一定金额、资不抵债、连年不分红等作为退市标准;在规范运营方面。对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虚假信息误导市场、会计记录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为退市要件。
曹俊认为,监管层应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研究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私有化规则,使该退的公司能顺利退市,该上市的公司可以尽快实现上市,让上市资源以市场化机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曹俊还建议,我国在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过程中,从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多层次证券市场的特性出发,对退市标准及退市程序方面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强化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采取更为明确的定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