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四、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的成立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 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2017 年 11 月 1 日,本 基金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
五 、其他
1. 本 基 金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后 , 已 停牌且 停止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并 且 之 后 不 再 恢 复 。
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2.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lionfund.com.cn ) 或客户服务 (400-888-8998) 咨询 相关情
况。
3.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 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4. 本公告的 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