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基 金财产 清 算
1. 自2017 年11 月 1 日起, 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
2.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 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基金 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由基金管
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 结息
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