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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期权规模陡增藏玄机 大户借道玩“猫腻”

2017-10-28 07:35:5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按照相关规定,券商等机构不得与自然人进行场外期权交易,尤其是在当前所谓场外期权实质上为高杠杆配资的背景下,但这对于急切开展该业务的部分券商来说并非障碍。前述券商宣传文件显示,高端个人客户可以借助认购资管计划或私募产品“曲线”配资,该方式对个人客户有100万元门槛要求,同时需外加一定通道费用。

变相增减持或规避信披监管

场外期权的“妙处”不仅在于高杠杆配资。另一家知名券商将场外期权视为股东减持工具——看涨减持融资方案。这家券商的宣传文件显示,针对的目标股东是不满足于现在股价,希望能在更高价位减持;同时需要尽可能多地获得融资,且最好降低融资成本;为个人股东合理规避所得税。

相关人士透露,上述通过场外期权进行减持只是一种较简单的运用方式,复杂的方式和操作还有很多。他举了一个例子:近期,某创业板公司(简称“H公司”)发布公告称,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1100万元认购了某券商的一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定向计划与该券商开展场外期权交易,分别以行权价格28.485元购入看涨期权和行权价格27.203元售出看跌期权。

上述人士表示,H公司的方案以执行价的一点差价打了个擦边球,可看成执行价非常接近的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而这一业务早已被监管层宣布禁止开展。“一个客户想要10块钱放杠杆买股票,可以视为其从券商购入一个执行价为10元的看涨期权,同时卖出一个执行价为10元的看跌期权。如果股价上涨,则券商向客户支付收益;如果股价下跌,则客户向券商支付收益(即补仓)。”

H公司回复深交所问询时表示,在整个场外期权操作过程中,提供服务的券商共投入资金2177万元购买该公司股票。H公司称,该券商在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行为,系券商为对冲股票涨跌风险,非代公司实际控制人购入股票。

有意思的事情发生在相关行为的信披要求方面。

对于深交所问询公司是否应该公布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期权操作行为,H公司表示,这是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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