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5日,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对青海国安出具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格环限改[2017]07号),就青海国安原煤堆放场和原料堆放场未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厂区内废旧物资未集中收集堆存等情形,责令青海国安于2017年6月26日前完成整改。根据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出具的《关于限期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截至该说明出具之日,青海国安已就该等情形完成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公告显示,西台吉乃尔盐湖碳酸锂尾气吸收改造项目尚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2017年1月16日,格尔木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西台吉乃尔盐湖碳酸锂生产尾气治理技术改造工程”同意备案的《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经商科信备[2017]5号)。
2017年6月23日,海西州环境保护局出具《海西州环境保护局关于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台吉乃尔盐湖碳酸锂生产尾气治理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环审[2017]60号)。
2017年9月27日,海西州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碳酸锂生产尾气治理技改项目环保验收情况的说明》,国安锂业西台吉乃尔盐湖碳酸锂生产尾气治理技术改造工程于2017年6月23日取得海西州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西环审[2017]60号)。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待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企业负责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2017年9月29日,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西台吉乃尔盐湖碳酸锂生产尾气治理技术改造工程调试生产的请示>的批复》(格环发[2017]210号):经研究决定,原则上同意国安锂业调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