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认为,在企业达到IPO门槛标准比较勉强的情况下,监管层对上会企业IPO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审核严格是正确的,以看是否有“注水”、“包装”业绩等现象;相对而言,企业业绩规模较大抗风险的能力也更强一些,这些企业大多也度过了高风险期,上市后有利于保护风险意识不强的散户。
数据还显示,壶化集团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逐年下降。
2014年至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1,722.17万元、38,465.16万元、35,503.44万元、19,463.56万元。
上半年负债2.7亿应收账款1亿
数据显示,壶化集团2014年至2017年1-6月负债合计分别为36,460.33万元、33,670.91万元、25,807.09万元、27,028.2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18,411.43万元、32,100.87万元、17,292.49万元、19,641.32万元。
此外,壶化集团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93.18万元、10,348.04万元、9,435.50万元、10,336.9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4.22%、31.65%、37.03%、36.79%;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81次、3.88次、3.59次、1.97次。
三年三次违法违规
招股书显示,壶化集团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共三次违法违规行为。
1、2013年4月19日,因金星化工占用壶关县龙泉镇马驹村和修善村集体土地被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处以罚款139.95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金星化工已支付完毕罚款并且纠正上述行为,该集体土地经相关审批程序已办理完毕。上述行为系历史原因造成,金星化工已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与马驹村委员会和修善村委员会就租用集体土地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和《青苗补偿协议》且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
2015年2月8日,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上述事项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