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表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单祥双作为中科招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中科招商资金,且明知存在占用中科招商资金的情形,未督促中科招商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对中科招商出现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不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单祥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应进一步提高遵规守法意识,强化公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有的责任,加强对公司资金和资产的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