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关注信贷增速是否过快、债务负担是否上升等问题,还需要评估政府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积累,因为这会提升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而一些与地方政府有一定关联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否应当计入政府债务,还需要考察这些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债务是否有清晰的边界和法律的界定,如果已经有清晰的界定,那么,盲目计入则显然会导致夸大中央政府的债务规模。
三 主要国际评级机构享有事实上的免责权与市场垄断地位,需要珍惜由此带来的市场影响力
实际上,因为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调整可能带来的市场影响,不仅其评级结果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争议,在美国国内也同样如此。从历史看,美国的评级机构在受到因重大评级失实而导致的诉讼时,基本是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自辩,将自身的评级辩诉做为一种观点,认为应受“言论自由”权利保护。比如2009年11月,美国俄亥俄州养老基金起诉“三大”评级机构,控告他们给予抵押贷款支持债券虚高评级,导致其4.57亿美元的投资损失。不过,美国地区法官詹姆斯?格雷厄姆却支持评级机构的辩护,认为评级是预测观点,受美国法律保护,于2011年9月27日判决俄亥俄养老基金败诉。这种免责保护实际上给予了国际评级机构的不对称的市场地位,有免责权而且占有市场垄断地位,作为专业机构,就需要高度珍惜这个独特的市场地位,珍惜这种独特的市场地位带来的市场影响力,否则必然带来市场的质疑、以及市场认可度的降低。
针对国际信用评级行业所存在的缺陷,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中国际评级机构的表现受到广泛诟病,不少国家的监管机构开始关注评级机构的监管,并探索采取一系列应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透明度和多样性,例如要求对所有的评估机构公开证券发行人的信息,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主动评级,增强信用评级的多样性。二是适当降低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依赖,探索支持金融机构的内部评级等方式,如有的国家调整了法规中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强制性的引用。三是尝试增加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义务。有的国家打算考虑取消评级机构的“专家责任”豁免,增加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求评级机构改善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的国家还针对评级机构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