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随着山东地利、北京宝德瑞、褚志邦等纳入“老赖”黑名单,也到了某些并购重组方开始为当初的“三高”买单的时候了。此外,将重组“老赖”纳入失信黑名单,对于整个市场还具有警示意义。
山东地矿的案例,也凸显出重组制度与监管上的漏洞。由于在业绩承诺期内,山东地利等股东就开始了减持套现,导致其此后所持股份,已无法满足业绩补偿义务,事实上也为后来无法兑现承诺埋下了隐患。这与其说是重组方案本身存在的漏洞,不如说是制度建设与监管上存在漏洞与缺陷更为贴切。
笔者以为,即使将重组“老赖”纳入黑名单,即使山东地矿的案例具有警示意义,也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更要让“老赖”们付出必要的代价,如此才能防止今后并购重组中产生更多的“老赖”。
基于此,笔者建议,首先是要强化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
比如监管部门可通过监管问答的方式,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应以发行股份支付对价为主,重组方作出业绩承诺的,在业绩承诺期内,其所持有股份应“被锁定”;业绩承诺没有兑现的,股份同样应被锁定,直到兑现承诺为止。
其次,对于“老赖”们,也绝对不能纳入黑名单了事。
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可不兑现承诺,那么将“老赖”纳入黑名单的威慑力将严重打折。上市公司可采取积极的方式,比如通过谈判协商、提起诉讼等促使重组方履行承诺;中小股东也可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对于重组“老赖”,建议最高法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地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以给“老赖”们致命一击。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