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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134号文”雷区 多款保险新品申报被“打回”

2017-09-14 07:06:2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同时,一些万能型产品条款约定只可以趸交,不允许消费者追加保费,与万能型产品交费灵活的特点相违背;个别险企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

此外,部分险企在销售保险产品组合时,强调理财而弱化保障。例如,部分险企在产品销售宣传时,强调“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内容,弱化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误导消费者;一些年金保险产品通过约定在犹豫期后即给付一定比例的年金或生存金,实现快速向消费者返还保费的目的,不符合年金保险的本质,且在产品销售时将生存给付表述为“折扣”、“优惠”,误导消费者。

例如,保监会今年5月份向某寿险公司下发监管函,原因便是该公司的一款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保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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