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份汇总情况,人身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中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产品报备材料不合规,二是产品设计不合规,三是产品条款表述不合规,四是产品费率厘定、精算假设不合理,五是产品条款设计不公平。
在五大问题下涉及到多个具体问题,例如,在产品设计方面,某险企将一款医疗保险命名为“**医疗基金保险”,个别险企未按产品设计类型分类命名产品名称;某险企将医疗保险设计为万能型,不符合规定。同时,个别万能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管理、确定结算利率,实际确定的结算利率与账户投资情况无关,不符合规定。
在产品费率厘定、精算假设方面,部分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为零或明显偏离实际费用水平;个别产品通过调整产品定价发生率或定价过程,使产品统一费率,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区别;同时,个别公司认定为非中短存续期的产品,但其利润测试的退保率假设前5年已超过60%。
在产品条款设计方面,个别长期保险产品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保留调整风险保费的权利,可以单方调整费率,对消费者不公平;个别产品的理赔要求不合理,例如,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后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等;部分健康保险产品设置过长的等待期,或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例如,约定180日至1年内确诊所保疾病,给付50%保险金额,变相延长等待期。
“这些问题有的涉及理财型保险,有的涉及保障型保险,有的属于主观规避监管规定,有的属于管理疏漏工作不细致。”上述不愿具名人士表示,在当前强调“保险姓保”且实施严监管的形势下,一些偷换概念、刻意规避监管的行为预计难以侥幸通关。
四大现象值得警惕
除了对部分保险产品在开发设计中的具体问题进行通报,保监会还指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新品申报被“打回”的原因。
具体来看,这四大现象包括产品开发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产品设计与产品特性相违背;产品责任偏离产品属性,以及产品组合销售弱化产品本质。
例如,部分保险公司开发报备多款内容相近、名称相仿的同质化产品,命名为“1号”、“2号”……或“A款”、“B款”……这些产品仅保险期间、缴费方式或某设计参数略有差别,没有形成产品差异化特点;个别保险公司开发报备多种类型产品,但实际销售的产品仅为极少数,产品资源严重浪费,特别是保障类产品仅开发不销售,不利于“保险业姓保”的理念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