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仲裁的保密和高效契合了PPP纠纷的特殊性。PPP案件通常还具有较强的社会敏感性,其处理结果不仅关系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关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因而案件处理过程中,既要注意适度的保密,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经济利益,又要重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因为久拖不决的PPP纠纷,会对投入巨大的双方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社会资本方,其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难以承受“马拉松式”诉讼。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可以较好地满足当事人对保密性的要求,同时,仲裁程序简单且灵活,采取一裁终局原则,可以高效解决PPP纠纷。
三、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主渠道的条件与路径
如上所述,仲裁较之协调、调解、复议和诉讼等PPP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能够较好地保证PPP纠纷解决对专业性、公正性、保密和高效的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司法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还有待提高的背景下,仲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消社会资本对PPP纠纷解决的顾虑。因此,未来应当努力发挥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主渠道的作用,以破解现存的PPP纠纷解决机制困境,推动PPP事业良性发展。为此,至少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理论上要厘清仲裁是否可以适用PPP纠纷的争议。我们认为,PPP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性质,PPP纠纷可能会伴随行政权的行使。但是,PPP协议的签订仍然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更多体现出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PPP协议的履行也需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这个角度而言,PPP纠纷本质上是双方利益之争,更多地体现为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而,适用仲裁并无绝对理论上的障碍。事实上,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前,PPP项目的可仲裁性并未引起太大争议,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等在内的仲裁机构均正常受理此类仲裁业务。所以,我们认为,理论上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的方式不但可行,而且作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的理由也是充分的:(1)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应当兼具公平、公正、专业、高效等特点,在这方面,仲裁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具优势;(2)将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也是国外的常见模式。例如,在英国,行政合同纠纷通常由当事人与政府通过非正式谈判或仲裁解决。在美国,PPP项目一般采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3)PPP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影响PPP项目的落地率,仲裁这种相对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打消投资者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