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张超通过了解杨丙卿管理的年金账户组的持仓及操作动向后,在年金账户组加仓前和建仓前买入该股票或者做波段,在年金账户组减仓前卖出股票,赚取差价。
此外,张超向杨丙卿推荐股票,而后杨丙卿在投研会上力荐将有关股票纳入中金公司拟交易股票池。藉此希望中金公司买入抬升股价,张超便事先建仓或加仓,待中金公司交易拉升股价后伺机再卖出获利。
期间,张超曾邀请杨丙卿到公司做投资总监,让杨管理一只股票产品,并许诺年薪一百万。杨表示可以,但是离职没有那么快,可以做兼职研究员。而后,杨丙卿以借钱为由向张超索要推荐股票奖励30万,至2011年3月,张超给杨丙卿转款共计251万元。2011年11月,证监会找其谈话后,其还给张超26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超伙同他人,利用他人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决被告人张超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违法所得1978万予以没收,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