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根据公开信息整理,苏宁金融研究院
数据来源:Wind资讯,苏宁金融研究院
自2015年下半年酝酿推出新一轮债转股以来,决策部门的债转股思路也日渐清晰。日前,《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市场普遍预期新一轮债转股有大范围推进之势。
与上一轮债转股比较,本轮债转股有何不同?特别是《办法》实施之后,债转股的前景是否如预期的那么乐观?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两轮债转股有何差异
上一轮债转股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加快国有企业脱困,在国有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9年12月,国家经贸委推荐了601家债转股企业,建议转股额为4596亿元。2000年8月,经各方共同协商,580户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转股协议,协议转股额4051亿元,占银行剥离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总额13939亿元的29%。截至2002年底,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国务院累计批准了547户企业实施债转股,涉及转股额3850亿元。
整体来看,本轮债转股与上一轮债转股相比,差异之处远多于相似之处。
其中,两轮债转股差异最大的无疑是债转股的实施主体,由上一轮第三方机构——华融、长城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转变成由各大商业银行自行设立专门机构。
整体来看,商业银行取代第三方机构,成为本轮债转股的实施主体,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
一是效率更高。银行实施机构相较于第三方机构,由于信息更加对称,债转股实施过程中的商业谈判、尽职调查、价值评估等程序将更加流畅,也能够更有效推进债转股。
二是资金优势。第三方机构筹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相反,当前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银行下属机构可充分利用银行自有资金,也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吸收社会资金,更可以借助银行信用优势发行债券,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也更有保障。
三是债转股折价比例较低。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债转股,银行转股的债权可能面临较大折价,从而带来较大资产损失压力。
同时,在资产切割分离给资产管理公司之后,银行还将失去分享债转股企业经营效益好转后带来的潜在收益。由银行实施机构操作,商业银行作为债权方将掌握债转股的主导权,可使银行在合理分担债转股债权损失和财务负担的情况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债转股,并支持企业早日脱离困境,获得股权退出后的潜在收益。
新一轮债转股前景如何
根据民生证券的统计,截至2017年6月1日,本轮债转股共签约58个项目,涉及53家企业,签约总金额超过6100亿元。从债转股实施主体看,央企和民企转股金额占比分别为12%和2%,而省市地方国企占比高达86%,特别是省属地方国企,占据了全国债转股总金额的主体部分(84%)。
从行业分布看,煤炭和钢铁行业是“债转股”两大主要行业。其中,煤炭行业为 3360 亿元,钢铁行业 1716 亿元,合计 5076 亿元,占债转股项目的 83%以上。
这些数据表明,本轮债转股已取得较大进展。在《办法》发布之后,市场普遍预期,本轮债转股将加速推进。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仍可能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障碍。
首先,地方国有企业负债率显著下降,债转股紧迫性有所缓和。通常来讲,相对于混改、债务展期、借新还旧等融资方式,债转股是短期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为了生存下去,被迫选择的最后一条出路。如前文所述,地方国企是本轮债转股的重点,在本轮债转股酝酿提出之初(2015年下半年),地方国企的资产负债率高达65%,经过两年来的去产能和去杠杆政策,今年6月末地方国企资产负债率已降至62.72%,显著低于此轮国有企业加杠杆之初的负债率。因此,从资产负债率角度看,地方国企参与债转股的紧迫性在下降。
其次,钢铁、煤炭等工业企业盈利状况明显改善。钢铁、煤炭是本轮债转股的主要行业。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在需求端价格上涨推动下,两大行业盈利状况显著改善。具体看,全国钢材价格指数最高涨幅接近翻番,相应地,今年上半年钢铁行业利润总额228.8亿元,同比增长76.8%。与此同时,过去一年内煤炭价格的大幅上涨,使得今年上半年煤炭行业利润总额高达1474.7亿元,同比增长1968%。而在本轮债转股提出之初,煤炭、钢铁等行业无论是产品价格还是行业的整体盈利水平,都处于历史低谷水平。可见,相对于两年前的行业低谷,企业盈利状况的改善,将使得钢铁、煤炭等产业推进债转股的意愿下降。
再次,银行、企业推进债转股意愿一直不高。对于银行、企业来说,债转股是解决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企业破产和银行不良资产的最后一条途径。因此,债权银行和债务企业参与债转股的意愿一直不高,原因可能有两方面:
从银行来看,进入债转股阶段的债权,无疑是非正常类资产。在银行业绩考核方面,债转股资产至少与关注类贷款基本相当,这显然会影响相关银行业务人员和相关分支机构与部门的业绩考核。而且,银行业绩考核一般都是当期考核,而债转股的潜在收益只有到最后股权退出后,才能具体评估与衡量。
从企业角度讲,债转股的股权价格一般都会有一定的折价。因此,除非面临万不得已的困境,否则大多数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不希望进入债转股阶段。一旦银行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为了保护其股权退出利益,商业银行必然会利用其强势地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这也是债务企业所不愿看到的。
最后,债转股企业的门槛明显提升。对于债转股企业,《办法》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中规定:“实施机构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以上只是门槛条件,优先开展债转股的企业包括:(一)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二)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三)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四)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同时,《办法》明令禁止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包括:(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五)其他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开展债转股的企业范围将大大收缩,甚至已经签署债转股协议的企业,也可能面临不符合政策要求而中途夭折。
(作者系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