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提高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一旦被做空,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开、透明地披露公司的真实数据和信息,及时正面回击,使做空方恶意狙击不攻自破,重新赢得投资者的支持,恢复市场信心。
三是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危机处理机制。为了防患于未然,必须构建完善的危机处理机制。重视与媒体、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保持稳定良好沟通。一旦遭到恶意做空,要及时利用媒体渠道澄清事实,对做空报告予以有力驳斥,将事实真相告知政府部门、投资者,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非理性决策。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大对披露虚假信息企业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从而规范其行为。
四是建立反恶意做空联盟基金。可以考虑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成立反恶意做空联盟基金。基金的核心成员应具有专业的基金运作经验、强大的法律咨询能力,上市公司遭到恶意做空时,基金可以迅速采取行动,给企业提供资金、资源和经验支持,帮助企业渡过危机。
五是将做空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一些做空机构既没有投资顾问牌照,也没有证券咨询资格,却把做空报告随意向市场投资者公开,这在美国、英国、中国香港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应从国家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不断完善监管法规,逐步将做空机构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未来,做空模式完全有可能登陆A股市场,监管者必须深入研究和有效应对做空,为企业创造健康、稳定的市场融资环境;上市公司要建立全新的企业综合风险控制架构与操作模式,将商业调查情报分析、反情报调查、危机公关、法律风险管理融为一体来应对做空。
(张燕玲,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全球治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国际商会执行董事、中国银行前副行长;曹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