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文字理解,既然撤销了等级资质,就不存在“恢复”的问题,应该从头再来。对此,《办法》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被撤销5A资质的景区整改后到底是应该从头开始“创建申报”,还是可以“恢复资质”,真的不是很清楚。第28条也只是说,“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这里似乎暗含了必须从零开始的意思,但又并不确定。
这成了制度上“空白”,让一些景区钻了空子,对其他景区亦是不公平,显然是不行的。正如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张凌云认为,“5A牌子摘掉后怎么办?这需要有明确的后续配套制度。”这个制度不是靠权力来解读,而是要写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文本中。(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