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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共享单车索赔案达成和解 ofo拒透露内容(2)

2017-05-20 11:56:12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李显东也提出,类似案例中,责任需要分情况认定。按照《侵权责任法》,如果因为产品设计出现使用漏洞,平台方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就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至于责任大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究竟应该赔付多少?

今年3月末,代理律师唐中成就对中国之声表示,舆论关注后,ofo与他们取得联系,希望能够达成和解,但是当时他认为是否能达成金额统一,是未知数。“法院给我来过电话,把我的电话给了共享单车公司的法务,说对方有调解意愿。我们说调解可以,但要核算一下调解金额。”

冯先生方面最初提出的索赔金额是2万。这个数字,已经远超ofo为用户所投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万元的额度。目前和解达成的金额双方均未透露。

对于赔付金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李显东认为,保险的问题是人家保了一万,合同约定的一万,超出的人家就不管了,保险公司无论态度好坏,赔一万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这个新事物刚出来,法律对规范性方面不详尽的情况下,比如汽车发生事故,就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损害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共享单车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是打证据。一般侵权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证明不了中间的裁量,除了保险就给点公平责任的赔偿,看看共享单车公司经济能力多大,社会赔偿就多大。

昨天,记者多次联系ofo公司方面,希望就“对运营方来说,该案的和解会不会影响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共享单车公司在投保的情况下如何平衡赔付金额”等相关问题进行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未得到回复。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快速发展,方便了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放、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有待落实、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或发布征求意见稿。

5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召开座谈会,听取运营企业对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此前,交通运输部还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据了解,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就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进行研究,近期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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