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营主体不尽人意
今年的“一号文件”强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农业经营主体的完善是重要环节。从记者在多地的调研看,三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都存在程度不一的问题。
当前,家庭农场面临着与市场有效对接的问题。自2013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以来,由于它能实现适度规模经济,在农村得到了迅猛发展,不过它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在对接市场时还是困难重重。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安徽北部看到,淮河两岸的家庭农场比比皆是,这里每亩土地的年租金已超过1000元,这些家庭农场为了对接好市场,很多是和合作社、农业企业联手创市场。安徽省阜南县56岁的家庭农场主苗少金告诉记者,单个家庭的劳力有限,要把农业产业链上的所有环节都包下来,是不现实的。以他为例,近年来从村民手里流转了80亩耕地种植黄梨,生产量比以前大大增加,如果仅靠他家去闯市场、卖果子,风险实在太大。现在他联系了一批同行,采取“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方式,才有专门的人员跑市场,有效地降低了市场风险,提高了家庭农场收入。
相比家庭农场,公司化运营的农业企业虽然有专人跑市场,但却存在两个很难克服的问题。一方面,雇佣的农民存在“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安徽省阜南县农委副主任蔡明胜对记者说,由于不是种自己的地,同时农产品又不像工业产品一样可以标准化检验,农民干活效率大多比一家一户生产或家庭农场低,有些农业企业因此出现亏损。
另一方面,适宜耕种的土地依然是农民的“命根子”,不少农业县土地流转难以成规模,如陕西关中平原的扶风县土地流转率仅16%。从事农业管理30多年的甘肃省景泰县农牧局经管站站长尚站新对记者说,如果把土地长时间交给农业企业,不少外流农民担心老了回到农村后,靠一年几百元的流转费活得太艰辛,这种心态在耕地条件比较好、城市就业比较难的欠发达地区农村尤其常见。相比之下,以农民自己生产为基础的合作社就没有这样的负面效应。
据了解,“合作社+”既有专人跑市场、又不影响农民的生产经营权,以合作社为纽带的“合作社+农民”“公司+合作社+农民”已成为欠发达农村数量最多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经营主体本应强有力地带动农民发展,但是多数“合作社+”却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记者采访发现,安徽、湖北、陕西、甘肃能有效带动农民致富的合作社在四省均不到20%,很多县在10%以下,像甘肃省有一个县2482家合作社只有40家能起带动作用。
农业合作社“多而不规范”
记者发现,“合作社+”起不到应有的带动作用,主要是因为做不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多数合作社像“露水夫妻”,利来则聚,利尽则散。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中西部多个农业县调研发现,当前的农业合作社大多数是最近10年发展起来的,无论是在山区还是平原,这些农业合作社都是“多而不规范”。如陕西深处秦岭腹地的一个县,目前有农业合作社128家,但是完全规范运作的一个也没有。位于关中平原的扶风县有农业合作社650家,运作比较规范的仅占20%。据陕西省农业厅统计,到2016年底全省共有合作社4.2万家,其中只有2000多家是够得上省级示范条件的规范发展的合作社。
目前,农村合作社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可以共富贵、不能共患难。绝大多数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黏性不强,与农民没有建立起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制度。当农产品市场比较好的时候,还能聚在一起发展,当市场滞销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就各奔东西了,社员与合作社的约束关系十分松散。
二是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只有“收入-支出”的流水账,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西部一个县农业局农经站站长对记者说,县里的合作社没有专业会计,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给合作社贷款,除非有信誉的机构担保。陕西省委农工办公布的2016年金融支农调查显示:全省近81%的农业合作社希望得到贷款支持,但只有0.7%能获得贷款。
据了解,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监管不严。由于没有一个机构切实对合作社的市场退出负责,使得现有的合作社“鱼龙混杂”,貌合神离的“露水夫妻”比比皆是。
据记者调研,当前各地对合作社的管理存在漏洞,工商部门只管注册登记、农业部门只管认定和业务指导,谁也不管合作社的市场退出,客观上使得合作社只有生没有死,造成大量“空壳合作社”。陕西一个平原县的农经站站长对记者说,该县在工商局注册的农业合作社有630多家,但是愿意接受农业部门指导的只有150家左右,有些合作社只是徒有其名,有的只为获得国家的专项补贴。据记者调查估算,中西部多数省份至少有15%的合作社没有运作过,成为“空壳合作社”。
由于监管不力,运作正常的合作社,不规范的地方也非常多,尤其是合作社的理事长,缺少监督后,能否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办事,完全靠自觉。近年来出现一些合作社搞非法集资事件,凸显合作社监管的不足。据记者调查,2014年、2015年,仅陕西关中就有多家合作社理事长涉足非法集资。有一位理事长在被判刑三年后,竟嫌出狱早、担心被社员追债,要求法院判他30年。在这些事件中,都存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问题。
部分地区探索优化“合作社+”
要从内部机制、外部动力两个方面探索出能普遍适用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社运作机制,湖北省宜都市、甘肃省会宁县近年来做出了一些探索。
以往的“合作社+”是“两层皮”,各方之间黏性很弱,湖北省宜都市土老憨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出了“合作社+农户”入股公司的做法,有效地使各方形成了结实的利益共同体。公司董事长陈世贵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现在宜都市有19个生产柑橘的合作社,代表1.5万农户入股公司,每家农户计600股,“合作社+农户”既是公司的供应商,又是占公司股份12%的大股东。市场好的时候,公司给农户分红,去年每家农户除了出售柑橘的收入外,还可分到三万元红利。市场不好的时候,公司以高于成本价50%的底价收购柑橘,保证农民基本收入。
陈世贵对记者说:“我这么做,既为了农民,也为了自己。不然,农户死了,企业也会死。”现在农民把“土老憨”看成了自己的企业,积极提高生产、保证提供优质货源。“土老憨”迅速成长起来,还将在创业板上市,农民作为原始股东,通过股票上市溢价可以再赚一笔钱。
在加强外部动力方面,会宁县创新出了“政府补助+工商资本+合作社+农户”的办法,用财政手段有力地引导了工商资本与合作社共担风险。会宁县农牧局局长周发禄说,会宁县从事马铃薯种植的工商资本,如果要从政府手里拿到每亩800元的补贴,必须与合作社和农民形成风险共担机制,不管市场如何,工商资本需按高于成本的保护价收购马铃薯。
会宁六合薯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七个合作社、两万户农民达成保护价收购协议,去年马铃薯市场价每斤六毛钱时,收购价为九毛钱。公司董事长李应发告诉记者,他研究马铃薯市场已有20多年,但是市场风险率还是高达20%,有好几年,用保护价收购的马铃薯只能贱价处理。“公司的代价是为农民抵御住了风险,收获是得到了长期稳定的货源,长远看并不吃亏。”他说。
完善制度主导经营主体
探索优化“合作社+”仅是跨出了第一步,要使“合作社+”有效主导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
多位受访者建议,要用监管手段对合作社实现优胜劣汰。农村基层人员强烈建议,针对合作社只有生没有死的弊端,需由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尽快建立合作社退出机制,如规定凡是三年没有业务活动的合作社须注销。对于从事非法集资的合作社,金融监管部门应和农业部门、工商部门联手监管,一旦发现,坚决取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的一位处长建议,应尽快把合作社纳入金融系统的信用体系中来,从根子上监管合作社的金融风险。
同时,要创新内部黏性机制,探索出能普遍适用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社运作办法。像宜都市土老憨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六合薯业开发有限公司能黏合农民利益的公司在各地都比较少,有受访者建议,应在大范围内引导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更多的探索,尽量让农民在利益分配、农产品保护价收购方面有话语权,从而可以和合作社、农业企业一起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还有受访者提出,应加快新的制度试点,有效解决合作社融资难、人才匮乏等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在中西部调研发现,目前很多地方针对合作社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安徽颍上县依托供销社进行的农村合作社金融互助试点,有效地缓解了合作社的融资难。
此外,还需改进旧的不合适的制度,提高合作社的活力。如农业保险制度原本可以助力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但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农业保险并不如人意,需要进行改革。陕西凤县的花椒近年来三年倒有二年收成不好,保险公司谁承保谁亏损,“凤椒”霜冻保险业务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农业补助,保险公司畏难情绪严重。相关人士建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农业保险的改革,如通过政府引导推动和财力支持,设立花椒巨灾风险基金、再保险等,逐步构建起高效实用的农业保险体系。
一些业内人士还指出,应鼓励制度创新,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目前,国内农业经营环境千差万别,谁能因地制宜,在合作社利益联结、内部管理、资本融合、组织联动、政策扶持等方面大胆创新,有所作为,谁就能迅速发展。如湖北当阳市草埠湖镇褚家湖粮食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创新了农户托管经营加入合作社的办法。农户在交付每亩791元耕作费用后,约定一个保底产量,当实际生产低于保底产量时,由合作社补足,高于保底产量时,由合作社与农户五五分成。这种方式一方面扩大了合作社经营土地的规模,另一方面有效地降低了经营风险,提高了农民收入。据测算,每亩耕地纯年收入平均可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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