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专家评规制高利贷及其催收行为:三重视角全面审视(4)

2017-04-18 16:59:02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规制高利贷催收的法律逻辑

高利贷引发社会关注,除了由于高利率约定本身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催收时往往伴随暴力等令人不安的手段。欠债催收问题当然不限于高利贷领域,但高利贷本息金额高、拖欠多、借方还款能力弱的问题更突出,催收手段也更可能层出不穷。

一个法律的底线,应该是债务催收手段不能使用暴力。《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对肉体伤害、打骂、侮辱、猥亵、非法拘禁、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寻衅滋事、扰乱秩序、抢夺或破坏财物、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限定原因,公安部门就应该以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判断是否应该予以介入和采取执法措施,而不能以这些行为源于民商事纠纷而回避干预。

高利率的正当性是为了对冲债务不能偿还的风险,所以利率越高,本来就意味着放贷人越难以收回预期贷款。有收取高利的胃口,就该有面对坏债的觉悟。高利贷者并不比他人更多半分使用暴力手段讨债的理由。在今日的文明社会,即便是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采取暴力管教都可能遭到法律的限制,债主显然并不更具有正当性。

在此之外,各种柔性手段是否能采纳,则有待立法者对不同利益的平衡。总体上而言,催讨债务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能还债而不还,故而让债务人感受到压力、不适感是题中应有之义。但如果令债务人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挣钱还债),则不免涸泽而渔。如每天致电,似乎还算合理;可一天打好几个,可能就过分了。

在比较法上看,我国香港禁止债务催收机构使用恐吓手段、在债务人住所外墙张贴海报或涂写字句,或不断致电骚扰或在不合情理的时间致电,或骚扰债务人的家人及朋友以追问债务人的下落。我国台湾也明确规定债务催收机构不得有恐吓、胁迫、辱骂、骚扰、虚伪、诈欺或误导债务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债务人隐私受侵害,不得以影响他人正常居住、就学、工作、营业或生活的骚扰方法催收。美国1977年《公平催收债务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2010年被《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修订)对此限制更严,就连讨债公司寄明信片给债务人,或在信封上标注有关字样都不可以。

但上述国家或地区信用文化程度较高。如在美国先消费后寄账单的方式很常见,付费也往往用的是有待兑现的支票而非现金。美国文化对个人信息和生活安宁的隐私权重视程度远高于中国。故而,一些在美国不被允许采纳的讨债方式在中国未尝不可,比如各地法院的失信人执行系统已经开始在公告栏、公交车载电视中张贴失信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身份信息。故而,只要信息不失真、不误导,普通讨债人也应有权以同等强度催收,如以非侮辱性的文句在债务人的住处或工作场所张贴相关信息,但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限。

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法律规制事项是催收人的资格问题。除债权人外,债务催收主体应该专门化、职业化,成为借贷市场中的一环反复博弈者,以促进债务催收的分寸和效果之间平衡能通过不同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实现,进而通过行业自律升级为法律。像美国《公平催债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证不采取侵犯性债务催收方式的债务催收人不处于竞争劣势”。如果像现在我国这样三教九流通过互联网注册为催客,只会导致催收主体的逆向淘汰、劣质化甚至涉黑化。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