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扶助贫弱,防止过高利率把借方逼上绝路。
14世纪罗马天主教廷认为高利贷会导致人变得贫穷、灵魂堕落,所以禁止高利贷。因此欧洲的高利贷商人、当铺主就一般由非基督徒的犹太人担任,如著名的威尼斯夏洛克。学者许德风考察了我国自汉代以来的高利贷管制制度,也认为历朝“限制利息的主要缘由是爱惜民生,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由于民间借贷往往是借款人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在天平的那一侧,会有比放贷人的商业利益更重要的东西存在。例如,民间借贷者有的是为了解决生活紧急、意外支出需要,还款能力本来就不太高,强制其依约支付高利,会有家破人亡之虞。有的借贷者是中小微企业,太高的利率会增加企业运作成本,导致经营困难,最终关停了事或索性就不开张了。换言之,法律要保证必要的民间借贷不会被高利率逼死或吓退,所以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对放贷人可获得的利益做了上限设定。
四是民间借贷的非正式性。
民间借贷具有非正式性,可能会存在类似于强买强卖的强行发放高利贷的情形,甚至涉黑钱庄的问题,所以实行利率上限管制,有助于防止其成为具有强迫性的暴利行业。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的放贷反而没有利率上限。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宣布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存款利率下限。只不过如前所述,实践中银行会主动放弃“高利率、高风险”的业务。但银行间市场的隔夜拆借利率时有突破年化30%的高数值,如2013年“钱荒”之际。
值得注意的是,规制高利贷的社会逻辑和不规制的金融逻辑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就像最低工资制度可能导致劳动技能最弱的人被排挤出就业市场一样。限制最高利率也可能导致信用风险高的人彻底丧失借贷能力。而在发生严重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情况下,用固定利率上限去管制,也会显得不合理。
故而实践中,借方如果还期待下一次能借钱的话,往往还是自愿接受比法定更高的利率。一些合法的高利贷也同样存在,如典当业。19世纪末20世纪初, 美国纽约等大城市的典当行收取了年化高达300%至1000%的借款利率。须知,典当类似于质押贷款,按理来说利率应该比信用贷款低。高利率似乎不合理,却由于为急需者提供了救急的机会,而甚至被誉为穷人的银行家(poorman's banker)。我国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金利率须比照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允许收取月综合费率,如动产质押典当的综合费率可以达到50.4%的年化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