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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虽是共同体 并非债务都共担(2)

2017-04-18 11:34:54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的第三款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特别规定: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生存权益高于债权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

【案例】

冯先生、尹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开了一个大酒楼,先是挣钱后来赔钱,离婚时竟欠下上百万债务,卖了酒楼尚欠五十多万。此时,二人已无值钱的可以抵债的东西,只有住房一处。债权人要求执行冯先生、尹女士住房,此时,该房冯、尹二人已协议给了尹女士。尹女士对共同欠债务予以认可。可其称房子如给了债权人,她和八十岁老母、十几岁的孩子将无安身之处。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都规定,即使是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要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的权利。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生活必需费用、义务教育所需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例外执行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房屋。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六条特别规定:要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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