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史上最大罚单”的事先告知书后,鲜言通过递交材料提出了申辩意见。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借口,证监会在复核过程中一一予以还击。交锋如下:
其一,鲜言认为伞形信托单元所持有的股票均在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名下,这些信托单元的设立、存续并非为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证监会回应:鲜言具有相关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其利用账户组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特征。信托计划设立、存续目的并不影响交易行为的违法性。
业内人士认为,鲜言采用信托计划加HOMS分仓交易模式,而HOMS系统未实名登记,此种交易模式隐蔽持股特征明显,调查难度大,对证监会查处此类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交易的新型案件提出了挑战。
其二,鲜言认为,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伦先后减持2000万股“多伦股份”,仅仅是大股东持股方式的变更,是大股东合理利用结构化融资工具,没有进行套利交易。
证监会回应:以上两次减持的交易方式符合证券法中“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所述情形,同时也表明鲜言具有隐蔽持股,为操纵行为创造条件的主观故意。
其三,鲜言认为,多伦股份更名“匹凸匹”是非常看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想好好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证监会回应:对于多伦股份更名事宜,在互联网金融题材大热期间,鲜言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同时发布误导性的公告。在www.p2p.com网站正在筹备、尚未开始运营的情况下,公告却称“可以使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领先的竞争优势”,该表述过度夸大、渲染,误导投资者,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