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业内专家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对Talpa公司授权的一档电视节目的呼叫,是对英文名称“The Voice of China”的直接翻译,是整个节目不可分的元素。浙江卫视没有创造中文名称,其播出节目、使用节目名称均是源于Talpa授权。“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播出平台因播出行为及备案行为会获取节目及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登记备案节目名称的行为不会导致浙江卫视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产生权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涉及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唐德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涉案“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将于2016年6月录制、7月播出,时间紧迫,但可以预计的是,该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其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
业内人士认为,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可能性,从而对唐德公司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