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灿星公司声称对“中国好声音”具有独家续约权。尽管“The Voice of…”品牌属于Talpa公司,但“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节目属于灿星,即便Talpa公司结束模式授权,灿星依然拥有“中国好声音”品牌;
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禁止灿星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全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此后,灿星公司提出复议申请。2016年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灿星公司等机构提出的复议申请做出裁决:维持该院此前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认为,第1季到第4季“中国好声音”作为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节目诸多设计元素亦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名称也已具有较高识别度。结合该模式节目已在全球数十个国家热播情形,“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被认定为电视文娱节目及其制作服务类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存在较大可能性;灿星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以及“2016中国好声音”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可能涉及使用“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作为节目名称的行为。灿星公司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