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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乱象丛生缘何难管? 专家因法律位阶低(2)

2017-03-28 18:12:46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同时明确提出了“双资质”的要求。并明确,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直播平台要有许可证,网络主播也要进行身份证实名注册。

但在朱巍看来,这些新规定出台后直播行业虽有所好转,但不良直播仍然没有杜绝,究其原因,还是监管出了问题。

“黑名单制度和双证资质审查无法落实,这是管理网络直播的核心区域,这个若无法落实的话,其效果可想而知。”曾参与制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朱巍直指要害。

“任何法律法规要落实,都应当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网络直播的监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我国现阶段远远无法满足,并且从技术层面上也有所欠缺。”

“黑名单制度要落实的前提,是应当有完善的审查机制。该机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实名登记工作,然而,我国的身份信息盗用情况泛滥已经成为共识,冒用身份证信息注册直播的不在少数,黑名单制度如果建立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那么这个制度要落实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刘德良认为。

而对于规定所提到的“双资质”,李伟民认为其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

“规定中应持双证上岗,是对网络主播和平台的基本要求,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于是,大部分监管责任落到了直播平台自身。”李伟民说,首先,平台负责监管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何况还有很多中小平台的盈利方式就是靠打内容的擦边球来吸引观众;然后,持证上岗的主播也不代表在直播中就一定不会违规,直播即时性太强,临时突发状况很难避免。

提高管理水平 提升法律位阶

“直播平台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比如,内容违规属于版权局的管理范围;传播过程中的违规由文化部门管理;如果运用电影和电视的审查机制,监管方面则属于广电总局,还包括公安、工信等部门。如此多部门联合管理、交叉管理,结果很可能是都有监管权,却无人真正去管。”刘德良说,网信办要平衡多重利益关系,既要严格管理又不能过于限制其发展,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课题。

刘德良认为,这不仅拷问着政府部门的管理水平,也对立法提出了要求,需要立法进行一定调整。

“网络直播的违法违规现象是一个跨学科的法律问题,有些法律法规在适用网络直播管理中并不贴切,并且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也不好,给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难度。”刘德良建议,立法在这方面也应予以适当调整。

“同时,对于网络直播管理,现阶段出台的多是通知、办法、规定等,其位阶不高,能作出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威慑力不足。”刘德良说。

刘德良建议,将网络直播的法律位阶予以适当提高,其法律效力将会有很大提升,在执行上于法有据,这将对后续的打击惩处网络直播违法违规现象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处罚的领域和力度也更加宽泛,威慑力加强之后,效果也就会更加明显。

对此,李伟民表示认同:“网络直播确实存在‘违法成本太小但获利却很大’的情况,难免会使很多人为了逐利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若加大打击力度,在违法犯罪成本提高的前提下,种种问题才不会继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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