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预付卡,优惠还是陷阱?(2)

2017-03-15 17:09:5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记者在北京福奈特团结湖店咨询办理充值洗衣卡时,店员就直接表示,“卡里没什么协议,就是登记您的个人信息……没有额外的纸质协议,办卡的时候会给一张办卡凭证”。

在北京体验的15户商家中,有10户不与消费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只有口头约定。在其他城市中,成都仅有1家商家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的比例达到93.3%,问题最为突出。

被体验的5个行业中,美容美发、洗衣以及洗车行业不签订合同的商家均在60.0%以上。健身行业签订合同的情况相对较好,90.0%的商家均签订合同或售卡后有服务介绍。非连锁店不签订合同的问题占比高出连锁店近20%,问题相对突出。

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

有合同在手,消费者也要学会判断是否合理。许多商家制定的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条款标示不详,甚至还有许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使得消费者后期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合同中,商家最易忽视提供纠纷解决办法及企业注册信息。数据显示,“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未提及率达到60.7%,企业“备案编号”未提及率达到60.0%。这样的合同既无法保障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有条款可依,又无充分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在签订合同的商家中,也有15%的商家合同中存在“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导致人身伤害/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不合理免责声明。例如,广州天天洗衣店的合同里规定:“顾客逾期领取衣物超过15天,每逾期1天须向经营者支付每件1元的保管费,逾期超过90天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

根据《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一条:衣物的最长保管责任期为90天。超过责任期的,经营者应主动联络并提醒消费者取衣,在发出通知10天内仍不取回或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的衣物,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天天洗衣店不仅违规收取保管费用,更没有尽到经营者应主动联络并提醒消费者取衣的义务。

另外一个最常见的霸王条款是“本公司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

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然而,时隔6年,仍有不少商家借“最终解释权”欺压消费者。济南福尼特洗衣店、杭州铭嘉国际健身会所等都有此类条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