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范围亟待合理界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后,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修订土地管理法提供了政策支撑。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全面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
“首先,需要完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秦希燕提出,为了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应当以立法形式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国务院可采用制定目录的方式,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可以采用排除法,明确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征收的范围。
“其次,要允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城市市区,推进城乡一体化。”秦希燕建议,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新增的城市市区的土地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其三,要建立健全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完善流转制度。”秦希燕指出,目前我国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市场、交易程序已基本完善,但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受禁止入市的影响,相关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尚未形成。因此,在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情形下,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完善流转制度。
“其四,要改变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现状,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秦希燕认为,要想彻底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同权不同价的现状,切实保护农民的产权,应当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土地承包法应明确流转双方义务
针对目前我国农民对其宅基地以及房屋主要功能为居住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农民难以基于宅基地而获得财产性收益。秦希燕提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扩大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直接相关,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房屋归农民所有。
“此外,要允许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应当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秦希燕说。
对于如何防止土地承包权流转过程中,农用地用途被不正当的改变,秦希燕建议,土地承包法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流转双方都负有防止土地农业用途改变的义务,明确发包人、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及监督管理主体对防范土地用途改变同样具有监管职责或义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流转双方、发包人、土地承包权流转中介及监督管理主体,未尽相应义务都应承担明确可行的法律责任。
人大代表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代表:
在安徽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代表在谈到农村改革时介绍说,这一年来,安徽积极争当改革先锋,坚定地以敢为人先的大包干精神推动农村改革。三项针对农村改革的“先行先试”在安徽全省开花遍地。土地确权8000万亩,确权后的土地在流转中变为农民资本。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让农村沉睡多年的资产流动起来。
针对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土地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圈地滥征和征而不用导致土地闲置普遍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海南代表团则集体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完善征地程序。
万家丽集团董事长黄志明代表:
在谈到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话题时,万家丽集团董事长黄志明代表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农村流转的土地很难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因而不能为农业的后续发展提供资金的支持,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农村的土地流转。
为此,黄志明建议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应该同权入市,既体现了利益的公平,又增加了农民收入,还增加了国家来自土地资源的收入,同时也给农村发展带来大量的资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民进中央常委、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代表:
民进中央常委、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代表,常年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今年他再次就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带来了更为详细的议案。在他看来,当前土地管理法取消了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产权制度不平等,使集体土地不能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利益,损害了农民权益;而农村宅基地没有处分权因而不能流动,又造成了大量“空心村”、土地闲置。
为此,蔡继明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中提出,要严格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只限于公益性用地范围,允许城市土地保留集体所有权,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