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线上与线下的经营活动应该公平、一致。”薛军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当其行为符合经营行为的特点时,其身份也就自然转化成了经营者——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其经营活动发生在线上或线下而有所区别。因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并非是特别的管制措施,而仅仅是其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
个人信息怎么才能不再“裸奔”?
你在网上购物的时候,知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正在被商家暗中收集?你是否经常因为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接到的电话不堪其扰?近年由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案件频发,个人信息的“裸奔”现象也因此被纳入到此次立法的视野之内。
草案规定了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同时草案也强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认为,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个重要贡献就体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
“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出现在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分组审议中,韩晓武委员认为,草案单辟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韩晓武也认为还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网上投诉无门的问题怎么解决?
不光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常常会遇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烦心事,事实上大量在电商平台的开门做生意的卖家,也在遭遇诸如职业差评师之类的问题时投诉无门。
除消费者之外,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经营主体区分了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重点规范第三方平台这类新型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草案在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方面,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方面,在适用传统方式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其实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和政策中,有两点是非常明确的:一个是鼓励创新,另一个是保护权益。”阿拉木斯认为,草案一方面需要鼓励技术和商业创新、政府治理创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护包括消费者、电子经营主体在内的各方的权益,在各种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