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凯委员认为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标准的投入,改变现在制定一个标准两三万块钱的局面。“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产品标准不同,产品标准可以找赞助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很难找到赞助单位,三五万块钱一个标准,只能开两次会。应将制定一部安全生产标准的费用增加到20至30万元,特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的费用应更高。”此外,张兴凯认为,国外会经常从一系列重大事故中总结出应该修改一系列法规和标准,这种做法值得借鉴。比如,印度博帕尔事故发生后,促成美国于1987年出台了《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之后美国的化学事故就持续下降。发生托斯科埃文炼油厂爆炸事故后,美国又出台《高度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也起到很好的效果。
“目前,发达国家一般是用安全标准这个技术法规管理安全生产的,而在我们国家一般是用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化色彩太重,标准的作用非常小。”陈光国委员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切实增强标准的统一性、实用性、强制性、权威性。同时,还要加强地方标准体系的建设,各个省市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整合集成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完整管用、精简好用的地方标准,通过地方标准来理顺规范责任、权力和工作清单,实现“清单以标统一、企业照单排查、政府对单执法、事故按单追责”的清单受理。
吕薇则建议把安全生产标准纳入企业市场准入的标准。“比如现在节能产品有节能标识,将来对企业达到安全标准的,是不是可以给一个安全标识?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就让它优先进入市场,这样企业就有动力了。”
明确安监人员尽职免责事项
目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重检查、轻治理”以及以罚代管等现象仍有所存在,安全隐患源头治理还不够到位。针对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常委会委员们纷纷建言。
车光铁建议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源头执法工作,加大监管关口前移力度,科学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建立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途径,严格落实源头治理措施,以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源头执法工作。
姚胜认为,在“监管”上应强调监督。“国家那么大,企业那么多,监管部门要管是管不过来的,管理的事应放到企业,安监部门去监督,这样才有可能提高工作效率”。
“要通过各种检查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的严肃性,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情况建立数据库,对举报的情况经查实后实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该从严处理,使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能够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欧阳淞委员建议,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继续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
王明雯委员认为还应注意保护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她建议明确安监人员尽职免责的事项。“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对安监人员的责任规定非常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一旦追责,首先就要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基层安监人员面对如此重大的责任,很多时候如履薄冰。应明确安监人员尽到职责之后应当免责,否则这项工作可能会后继无人。”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