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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提请审议 骚扰买家删差评最高罚50万

2016-12-20 10:41:22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虚构价格、炒作信用、假冒商品、快递纠纷……蓬勃发展的电商和网购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亟须规范。昨天,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赔偿;电商经营主体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违反规定最高可罚50万。

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

  □现状

  电商交易安全亟待加强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0.8%;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交易安全保障

亟待加强。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吕祖善表示,电子商务法立法,旨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草案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个章节九十四条。

  ■禁止五类不正当经营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

★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

★攻击或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

★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草案

  1电子支付

  造成损失应返还资金并赔偿

时下,电子支付已经在网购中广泛使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

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同时,应对账户实行实名

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相关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

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息泄露

  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就此,电商法草案专设一节予以规范。

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

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草案提出,电商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电商经营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应

当符合用户同意的处理利用规则。

草案要求,电商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信用评价

  禁止电商威胁用户删除差评

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草案还具体列出了六类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

草案规定,电商经营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权益保障

  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提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草案还提出,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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