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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删差评、骚扰用户最高罚50万(1)

2016-12-19 17:52:07    央视新闻客户端  参与评论()人

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双十二,你在“买买买”中过瘾了吗?在享受网购方便快捷的同时,电子商务也存在着假货、炒信、快递纠纷等问题。今天上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能解决网购中的这些问题吗?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 获赔将有法可依

网购商品离不开快递服务,快递遇到延期、丢失、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此类快递服务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删除差评、骚扰威胁交易对方将遭重罚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有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购商品质量有问题?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指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泄露时 电商经营者应及时告知用户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第三方平台是电子商务法规范重点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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