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模式创新,强化运营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范、高效、经济、便民”的原则,制定农村物流站场运营服务规范,引导农村物流站场经营主体优化服务流程、公告服务标准、强化服务质量、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站场经营主体加快创新农村物流站场运营管理模式,按照“多方合作、共建共管、联营合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强与农村商贸流通、供销合作、电商快递以及农产品经销、农资配送、农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深入合作,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协同创新。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可选择当地有较强经济实力、具备电脑和互联网操作技能的个人作为合伙人,实现农村物流末端网点与广大农村居民的融合对接。要强化农村物流站点服务形象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共同设计发布本省农村物流站点的统一标识,突出交通运输形象标识,兼顾运营企业个性特色,力争实现省域范围内农村物流站点标志样式、颜色、编号“三统一”,方便广大人民群众识别,并对服务实施监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农村物流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依托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农村物流经营龙头骨干企业网站或相关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或改造县级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县域内跨行业农村物流信息的互联共享和系统共建。依托信息平台建立身份认证和信用体系,为车货匹配等提供安全可靠的征信渠道。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强化应用”的思路,推进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加强村级农村物流信息终端设备的标准化配置,完善农村物流末端信息网络,把农村物流终端服务推送到广大农户。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交通运输、财政、国土、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协同解决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中的规划、土地、投资、运营等问题,统筹推进网络节点建设与发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纳入政府支持范围的站场建设项目应符合《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指南》(见附件)的相关要求。要严格站场建设项目的评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本省农村物流站点统一标识,并加强对站场运营服务的动态监测及考核监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总结农村物流发展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