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但需注意诉讼时效
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表示,事件中的第三方商家在网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符合合同要约的全部特征,并非商品的宣传方式或者广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要约明确具体,且一经作出就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由于电子交易以维护交易效率、交易价值为价值取向,经营者应当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以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因此商家不能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商家在与消费者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采取不发货的消极对抗方式,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消费者作为合法权益受损害一方,有要求依约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合法权利。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消费者应当注意自己有权请求相应措施的两年时间限制。超过这一时限,除非店家主动履行,否则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损失的后果。
文/见习记者 张香梅 实习记者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