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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不易,让行政处罚与考核脱钩|新京报快评(2)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问题线索征集海报。图/中国政府网

事实上,针对此类现象,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是想通过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等举措,限制执法机关行政裁量权的自由度,以更加精细化的举措,规范执法主体可能会对市场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在此之前,一些领域的执法机关也曾对此类现象发文予以规制。比如,2011年,公安部就曾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对现行考评指标进行全面清理,禁止将“罚没款数额”等作为绩效考评指标。

就此去看,这种“以处罚定考核”的执法方式在不少领域早得到纠正。更何况,在疫情依旧起伏的背景之下,广大市场主体从事日常经营活动更不容易。也因此,在当下的市场执法领域,更应该严厉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好的政策需要强有力的落地举措,如何让惠民举措切实地惠及每一位市场主体,需要各级政府在细节上多下点功夫。比如,围绕新规对执法主体进行法律常识的普及是必不可少的动作。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借助外部监管督促执法主体规范行使手中的权力,以助力惠民举措尽快落地。

从更广泛的层面去看,还要不懈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改革力度。诚如8月29日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的,要“坚持以‘放管服’改革破发展难题、优营商环境”“政府刀刃向内删繁除弊”,唯有如此,方能“维护市场主体和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合法产权”,让市场未来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撰稿/新京报评论员马小龙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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