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作为景区管理者,需要遵循法治要求,自觉完善景区治理,主动提升安全保障标准以降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此外,应细化游览导引和安全提示指引,保护游客群体尤其是未成年群体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其免受意外伤害。
未听劝阻雪天爬山受伤旅游者自担责
路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河北、山西、陕西空调专列10人游行程。期间,路某跟团前往华山,但当日因天气原因,导游不建议参观华山。后路某坚持爬山,并在导游出具的《证明》中签字。该《证明》中写明,华山因天气原因下雪,现自愿决定自行爬山,山上发生的意外与旅行社无关。在登山途中,路某因路滑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路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导游在游览华山前已告知路某当日天气情况,并警示下雪天气不宜登山,路某坚持登山并在《证明》上签字,确认自担风险。旅行社已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路某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在雨雪天气参加旅游活动从而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风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路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旅游者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的旅游项目。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认真听取并遵从旅游经营者的警示、告知,选择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项目。在旅游活动中,如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了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相关风险和责任应由旅游者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