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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见义勇为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法治头条)(3)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好人条款’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义举进行了法律托底,为好人行好事消除了后顾之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表示。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对见义勇为者请求受益人补偿的规则作出了较为精准细化的规定,有助于解决对见义勇为补偿裁量标准不明的司法实务难题。

“我们制定这一规则的目的,就是要和该解释中有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细化规则形成合力,打出一套鼓励见义勇为的‘组合拳’,进一步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司法态度,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为善行义举、见义勇为撑腰鼓气,不断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段农根表示。

“见义勇为是社会期待的高尚之举,但不能成为让公民无保障冒险的道德绑架。这需要全方位的制度护航,依法公正的裁判保驾,才能破除‘见义不敢为’的风险困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说。

老人骑自行车将在小区玩耍的儿童撞伤,热心邻居帮忙联系儿童家长并阻止老人离开。老人情绪激动,与阻拦者发生言语争执,在等待警察前来处理事故期间,老人突然倒地,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人家属起诉阻拦者和小区物业索赔,并要求阻拦者赔礼道歉……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理后,判决热心劝阻者不担责,情理法兼具的司法裁判获得人民群众的共鸣、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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