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