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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

本报北京6月14日电(记者倪弋)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等问题予以规范。

据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解释》共23个条文,内容分为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4个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市场规则统一,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时明确,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二是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解释》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基础上,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了细化。《解释》第六条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三是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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