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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能撤离珠海,不宜说成“恶意赔偿”| 新京报快评(2)

客观来看,佳能的补偿标准确实高于同行,这可能会给其他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但也不用多虑,佳能自觉自愿,但不会也不可能强制其他企业“抄作业”。

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是很细致的,计算金额并不低,相当多的规定都是偏向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比如离职时员工在本单位“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等,都更有利于劳动者。

如果企业都能按照法律规定足额补偿,即便不如佳能那般优厚,那也是尽到了企业责任,同样是体面的。

因此,公众应该乐见佳能的表现,诋毁显然不是合适的评判姿势。同时,该事件也是个提醒,佳能补偿比法律规定更多,并不是要求状况不同、财力不一的企业都对标超高标准,而是更应该盯住“法律规定”四个字。这四个字,就是企业绝不能突破的底线要求。

特约评论员|江城

校对|吴兴发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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