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疏堵结合采取措施,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当前还存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急需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
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立足“耕地”和“建房”2个关键,明确禁止8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情形,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5个方面政策措施,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订细则。5项措施包括:一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二是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各省可在下达指标范围内依法委托县级政府批准。三是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四是耕地占补平衡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落实,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五是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
两部门要求,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原标题:法治日报谈襄汾饭店坍塌事故:乡村振兴,自建房监督不可缺位除了紧盯表面上的房屋质量问题,更要看到其所折射出的治理乏力现象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监督,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担负起专项整治的政治责任,坚决防止整治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