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此外,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救济制度也有不同。”童卫东说,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在救济制度上,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
新华社贵阳5月2日电(记者吴思、汪军)贵州省铜仁市纪委监委查处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对涉及的干部进行处分并通报。 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梁胜勇违规操办其母亲生日酒席问题
新华社贵阳3月15日电(记者汪军、吴思)贵州省铜仁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日严肃查处了一批扶贫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5名干部受到相应处分。 碧江区六龙山乡牛场村党支部副书记黄勇挪用扶贫项目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