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经过多方斡旋、反复磋商、积极协调,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代表在北京正式签订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如今,这一条约在签订近8年后正式生效。这既是中国知识产权不断加强国际合作的表现,又能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深化。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4月28日起正式生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这样一份有着里程碑意义的条约生效,意味着什么?各方在背后付出了哪些努力?
条约的诞生
“2020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批准书,成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根据条约的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解释说,该条约4月28日正式生效。
公开资料显示,这份条约从孕育到缔结并不容易。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着手制订保护音像表演条约。其间,因部分成员国家在相关条款上的严重分歧一度搁浅。直到2011年6月,各方才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于2012年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大会。当时我国表态积极承办此次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最终同意在北京举办。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举办。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共202个代表团的721名代表,经过7天的讨论、磋商后,正式签订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这份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于慈珂在介绍此次缔结过程时用了三个词:多方斡旋、反复磋商、积极协调。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同年7月10日,时任国家版权局局长蔡赴朝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政府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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