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3月6日电(记者谢樱)记者6日从湖南省医保局获悉,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实施意见明确,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地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市级统筹工作合理确定减征范围和期限。
对于缓缴范围及期限,实施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