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发布后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科学评估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于1月下旬陆续出台政策,将卫健委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个渠道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迅速向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随着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当前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部署,研究提出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总的看,目前职工医保基金有能力支撑减半征收措施,参保人当期待遇享受不受影响。这一措施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经初步匡算,若全国普遍实施,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左右。
问:《意见》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部署,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总体考虑是:国家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减征提统一的具体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一是明确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二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同步加强有关管理,要确保待遇享受、加强基金管理、做好政策衔接。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份要于规定时限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备,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协同做好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