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的实践来看,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作用,并不仅限于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强调的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而有着更为复合化与关键性的作用。这些作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资源汇集作用。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大规模社会捐赠充分说明,以慈善为代表的第三次分配,总体是正向社会价值的引导,由社会成员主动、自发参与的财富流动过程,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文化内嵌,彰显出民众的大爱理念与命运共同体思维。这一分配过程不同于市场在效率诉求引导下的合作博弈,也不同于政府出于国家价值而采取的强制性干预,自有其内在逻辑与活力,并能在应对突发状况时爆发出惊人的能量。以此次疫情防控中的社会合作为契机,鼓励第三次分配机制在现代化治理体系中更为日常性地发挥作用,将有利于进一步聚合民间社会资本,开创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应急治理作用。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从此次疫情爆发后社会力量的迅速反应可以看出,多元参与的治理理念同样需要在应急领域普及,而社会力量也完全有能力成为应急治理的参与主体之一。在突发事件中,事发地点所在地区的个人志愿者往往能成为第一响应人,在短时间内实施人道救助、应急服务和心理支援。而发展良好的社会组织,则能作为应急治理主体之一,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事后重建两阶段均发挥作用,依靠其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强灵活性,开展细致而持续的项目。为促进社会力量应急治理功能的发挥,应给予应急响应者一定的制度保障和赋权,并强化社会组织应急能力的日常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