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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检公布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截至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其中,受理审查逮捕603件729人,审查批准逮捕498件598人;受理审查起诉323件409人,审查提起公诉238件290人。
分析这一组数据,不难发现,检察机关不批捕和不起诉的案件均占有相当比例。这表明,虽然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谣传谣、销售伪劣防疫物资等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在司法各环节依然持审慎态度,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从快从严查办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社会各环节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对司法机关也是一样。一些备受热议、后果严重的行为亟需明确法律定位,而一些违反法律、挑战社会规则的行为更需要司法机关从严查处、从重打击。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不能过度执法,让刑罚超出必要范围。
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怎么处理?按照两高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均据此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获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一些地方却将这一做法上纲上线,无视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主观故意,只要发生类似案件,一律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办理。须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是十分严重的罪名,起刑点是三年,最高可处死刑。如果“一刀切”式办案,显然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超出必要限度。
近日,能看到一些地方疫情防控不断“升温加码”的消息。防控进一步采取收紧措施,就意味着该地区的复工复产还要拖后,或者该地区的劳动力无法输出,可能造成用工地复产的拖后。
2020年2月17日,正当全区上下齐心防控疫情,共克时艰之际,昌平区北七家镇发生一起私家车闯卡事件,导致两名工作人员受伤。目前,支某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