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大常委会通过紧急立法作出决定,赋予各级政府依法具有了划定控制区域,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等应急处置权。授予地方政府这些应急处置权,对于防控疫情非常重要;但这绝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滥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此次紧急立法作出的相关决定中,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对相关前提、原则和范围作了明晰。如明确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当地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等。
其实,越是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越不能偏离法治轨道。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既要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依法严格约束权力,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众权利和企业利益,把法治精神和要求贯穿到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