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隐瞒病情、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严重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正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传染病防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面对传染病的肆虐,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抗击疫情?您对传染病防治法知多少?小编将为您作出系列介绍